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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四中关于妥善解决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问题工作方案
作者:佚名 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16-09-18 16:43:06 点击数:5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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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四中关于妥善解决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问题工作方案

 为妥善解决公办中小学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问题,促进社会和谐,根据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编委办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妥善解决我省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有关政策解答的通知》(赣教发〔20145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尊重历史,以人为本的原则;

二是坚持依法依规,分类解决的原则;

三是坚持明确主体,实事求是的原则;

四是坚持积极稳妥,有序推进的原则

二、对象范围

现仍在我校任教的代课教师;曾在我校教师岗位上工作满1年以上(1)被辞退和离岗、没有被行政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正式录用的代课教师,包括未享受离岗退养和三类人员政策的民办教师,下同。

纳入计划内退养的民办教师,于2013924前已死亡的代课教师不列入对象范围。

三、相关政策

(一)对在岗的代课教师

1.对现仍在我校任教的代课教师进行清退。以< 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smarttags" />2015630为截止终算时间,核定其在我校任教代课教师的实际代课时间,按省定补偿标准每年870元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已计入“三类人员”政策的代课年限不予补偿。

2.鼓励符合条件、具备相应教师资格的在岗代课教师,通过中小学教师公开招聘考试,择优聘用为公办教师。在增设寄宿制学校工勤和生活服务岗位以及农村公益事业岗位时,优先选聘在岗代课教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管理。

3.代课教师离岗后,在城镇用人单位就业或灵活就业的,可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离开用人单位的代课教师,可自愿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用由个人缴纳。

(二)对在我校教师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含1年)被辞退和已离岗、没有被行政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正式录用的代课教师(包括未享受离岗退养和“三类人员”政策的民办教师)

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规定,按其在我校实际代课年限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实际代课时间每满一年补偿870元。实际代课时间按本人在公办中小学代课的实际年限合并计算。2013924后已死亡的民办代课教师,可由其法定继承人提出申报,但需明确代理人和受益人。已享受“三类人员”政策的民办代课教师,但未计入“三类人员”政策的代课年限,可参照申报。

2.根据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社会保险法〉实施前曾在城镇用人单位工作过未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社发〔201358号)规定,曾在我省城镇用人单位工作过的原代课教师,20101231前以及办理参保手续时均具有我省城镇户籍且能提供职工档案、《劳动合同》等能够证明工作经历的有效原始资料的,经本人自愿,可到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赣人社发〔201358号文件的规定办理补缴参保手续,养老保险费由个人缴纳。

3.按照国家及我省医疗保险制度有关规定,根据不同情况,参加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个人缴纳。

(三)对已享受离岗退养政策的民办教师

按照赣财教〔201366号文件要求,提高离岗退养民办教师的退养费标准,并及时、足额落实到位。同时,将其纳入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对年老病残的离岗退养民办教师,要采取切实措施保障其生活水平。

四、实施步骤

(一)宣传准备、申报、审核阶段(2015101日—1130

为提高工作效率,采取边宣传、边申报、边审核的工作方式。

1. 宣传准备

按照“以辖区为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积极稳妥”的工作原则,学校成立认定工作小组,学校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由学校中层以上管理人员、部分老教师代表为认定小组成员。

研究制定工作方案,进行全面动员部署。通过学校网站、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途径,采取通俗易懂的方式,宣传开展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政策标准,把政策宣传到相关代课教师。

2.申报

个人申请。代课教师持户口本、身份证在1110前向学校提出申请,填写《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代课年限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提供有关原始凭证及复印件。逾期未申报者,不予补报。

整理汇总。学校收到个人申报材料后,根据代课教师提供的原始凭证原件和复印件进行登记造册(见附件2),并按年份顺序装入代课教师个人档案袋。原始凭证复印件须标注“与原件无异”,由经办人、复核人、单位负责人等3人以上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整理汇总后报学校认定工作小组。

曾在两个及以上学校工作的代课教师,按照“逐个申报审核,最近一次任教学校汇总”的原则进行申请和认定,即代课教师向任教学校申报,所在学校审核盖章后由代课教师移交至最近一次任教学校汇总并上报。

3.审核

初审公示。学校认定工作小组对代课教师提供的原始凭证进行初审。初审后的代课教师名单,须在所在镇、居住村(社区)和学校醒目位置公示14天,公示内容包括代课教师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现住址、代课起始时间、代课年限、代课学校、目前从事什么职业、举报电话等详细信息。

对于公示无异议的,要逐人写出公示结果,装入代课教师个人档案袋;对于公示有异议的,学校认定工作小组对被举报的人员情况进行重新查证核实,并对查证核实结果再次公示一周。如还有异议,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举报人在公示期内,提供证明材料,报上级认定工作小组进行查证核实,逾期不再受理。

组织复审。初审公示无异议后,上级认定工作小组将组织复审工作组,对个人提出的申请和相关原始证明材料进行全面审核。

复审公示。上级认定工作小组将对审核认定通过人员名单在所在镇、居住村(社区)和代课学校进行第二次公示14天。公示内容包括经审核后的代课教师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现住址、代课起始时间、代课年限、代课学校、目前从事的职业、举报电话等详细信息。

(二)认定阶段(2015121日至20151210日)

1.公开监督。对审核认定人员名单,学校要公开监督举报方式、畅通监督举报渠道,上级认定工作小组负责对公示过程中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监督举报电话:0797-835387583534918199234

2.审定确认。公示结束后,上级认定工作小组将公示无异议的名单报同级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确认。

(三)补偿发放阶段(20151211日至20151225日)

根据终审认定的代课教师名单及实际代课时间,依据省定统一的补偿标准,核算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一次性发放经济补偿所需的资金总量,统筹安排资金,并拟定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偿的实施办法,对终审认定的符合条件的代课教师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偿(附件3)。

以上所有工作完成后,由学校认定工作小组对代课教师申报和审批的材料按“一人一袋”的要求,进行整理归档封存,整理好后移送上级认定工作小组。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时间跨度长、矛盾突出。要充分认识妥善解决代课教师问题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各司其职,密切合作,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实施。

(二)精心组织实施。按照上级的统一要求,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结合实际,制定学校代课教师身份和工作年限认定工作方案,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确保妥善解决代课教师问题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三)严肃工作纪律。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执行审核和公示程序,客观公正地做好身份和代课年限认定工作,切实做到资料齐全,手续完备,认定准确,不错报、漏报,不推诿搪塞、敷衍了事。凡是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

(四)加强宣传解释。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深入细致的做好代课教师及相关群体的思想工作和政策解释工作,宣传开展落实原民办代课教师相关政策的重要意义,确保代课教师身份和工作年限认定工作平稳顺利实施。

 

附件:

1.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身份及工作年限认定申报表

2.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身份及工作年限认定汇总表

3.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一次性经济补偿领取表

 

 

 

赣州四中

201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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