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四中住校生违纪处罚条例< 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为了加强对住校生管理,共同营造文明、和谐的住校环境,根据《赣州四中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赣州四中学生寝室管理暂行条例》,特制定本条例。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
1.不按时起床、不按时就寝;
2.擅自留宿外人;
3.故意损坏寝室或他人财物(应照价赔偿);
4.欺侮弱小同学;
5.不尊重寝室管理人员和寝室长,情节轻微者;
6.不讲卫生,乱倒脏水,乱扔杂物;
7.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不听劝阻。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第一次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并通知家长来校对其共同教育,第二次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并取消住校资格。
1.在校内抽烟、喝酒;
2.以各种形式参与赌博;
3.参与打架,唆使、挑拨、请人打架;
4.盗窃他人财物。
5.未经请假外宿不归;
6.爬墙(门)进出寝室;
7.晚上擅自离校外出玩耍、上网吧等;
8.在校期间外出下河游泳;
9.男女同学交往过密;
10.不尊重寝室管理人员和寝室长,态度恶劣,屡教不改者;
11.有违规用电或点蜡烛、烧纸屑、生柴火、烧煤油、洒精等行为者。
三、情节严重或屡犯者,根据具体情况从重处罚。
本条例解释权在学校。
赣州四中
二○○九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