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四中科研管理的规定(修定)< 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校科字(06—4)
1.全体教师应立足教育教学的实际,立足校情,积极参加课题研究,积极撰写论文。
2.各级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特级教师作为学校科研的中坚力量,必须带头科研。每学年应参加《赣州四中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考评方案》的考评后,领取相应的科研经费。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应率先示范,影响并带动身边若干教师积极主动的进行教科研工作。
3.教师课题申报、结题费用自筹,教师课题结题后凭结题证书领取相应的课题经费,具体标准参照《赣四中奖励方案》。
4.教师论文发表或获奖凭证书复印件或用稿通知单原件、发表刊物复印件领取相应的奖励金额,具体标准参照《赣四中奖励方案》。
5.教师开展课题研究所发生的印刷费用由学校承担,校油印室凭印刷底本经核实后予以报销。
6.经学校同意后派出的课题组成员参加会议、学习、交流活动发生的费用,由学校承担,私自前往的不予报销。
7.在全省乃至全国有重大影响的课题,学校视情况另行奖励。
8.课题成果广泛推行用于学校教育教学,并产生一定效果的,学校将予以奖励,奖励金额另定。
科研处
二○○六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