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普通高中学分认定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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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和《江西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自2008年秋季开始,对全省新入学普通高中学生的课程修习状况实行学分管理。为了规范普通高中学分认定和管理行为,确保学分认定的真实性、严肃性和公正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分认定是对学生可否获得学分的判定。学生学完一定的课程并通过考核,可获得相应的学分。学分认定的意见分“同意认定”、“不予认定”两种。
第三条 学分认定工作由学生所在学校负责。学校成立学分认定委员会,校长担任主任,委员由学校领导和学科骨干教师组成。
第四条 学校依据教育部课程标准、江西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学科教学指导意见以及学分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校学分认定实施细则,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学分认定的基本条件
(一)语言与文学、数学、人文与社会、科学、技术、艺术、体育与健康七个学习领域学分认定的基本条件是:
1、达到一定的课程修习时间(不少于规定学时的2/3);
2、在学习过程中有良好的表现(依据学习过程记录、学生互评及教师评价等认定),作业基本上按时、独立完成;
3、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考查)且成绩合格。
(二)综合实践活动领域学分认定的基本条件是:
1、研究性学习活动:
实际参加活动的时间每1学分不少于12学时。提供完整的学习活动材料:开题报告或活动方案;过程记录;活动成果;学生自评、学生互评及教师评价记录。
2、社区服务:
三年内参加社区服务不少于10个工作日。提供完整的服务活动材料:学生的活动计划、记录、总结;社区提供的证明材料。
3、社会实践:
每学年参加社会实践的时间不少于1周。提供完整的实践活动材料:学生的活动计划、记录、总结;学校或相关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
(三)选修Ⅱ课程(校本课程)的学分,主要依据学生的修习时间、过程表现以及学习成绩(成果)进行认定。
第六条 学分认定的基本程序是:
1、学生按要求学完一个模块的课程,并通过学校组织的考试(考核),或完成一项综合实践活动后,由学生或任课教师向学校学分认定委员会提出学分认定申请,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2、学科任课教师或综合实践活动指导教师根据学分认定条件进行对照,提出对学生学分认定的初步意见。
3、学校学分认定委员会对学生申请和任课教师提出的初步意见进行审核,作出认定结论,并由学分认定委员会主任签署意见。
4、“同意认定”学生学分的,应在学校范围内公示。“不予认定”的,要书面通知学生并告之原因。
第七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学分认定意见如有异议,可在公示或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学校学分认定委员会提出复议要求。学分认定委员会自接到学生复议要求之日起15日内进行复议,及时给学生书面回复,并做好思想工作。
第八条 学校对学分“不予认定”的学生,应根据原因指导学生补足学时、重考、重修或改修其他课程。
第九条 学分认定工作一般在每个学段结束时进行,学校应及时将学分认定情况分别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条 学校应切实加强对学生学分认定工作档案和学生学分档案的管理,妥善保存相关资料,以便查考。
第十一条 校长应高度重视学分认定工作,建立规章制度,规范操作程序,严肃工作纪律,对在学分认定工作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的人员,要及时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报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所辖普通高中学校的学分认定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对学分认定工作做得好的学校要予以表彰,对存在严重问题的学校要通报批评,并对校长及相关责任人给予必要的处罚。
第十三条 符合江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在省内学校之间转学的,或由已经实施普通高中新课程的省(市、自治区)转入本省的,只要提供必要的学分证明材料,转入学校应当同意认定学生在原学校所获得的学分。由尚未实施普通高中新课程的省(市、自治区)转入的,转入学校应当根据原学校提供的学习成绩证明,并按照其所学内容与新课程模块内容之间的关系认定相应的学分。由本省转学到外省(市、自治区)学生的学分认定,依据转入省(市、自治区)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秋季起施行,适用于开展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的学校和学生。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教育厅负责解释。